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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法却赔款55万

1999-10-28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黄立群 我有话说

北京商业银行报国寺支行近日在一起协助执法机关执行公务引起的索赔案中败诉,引起人们的议论和思考。

事情原委是: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在审理一起走私案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将赃款存放在了北京兵工汽车贸易公司在报国寺支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上。1997年4月17日,报国寺支行依据平顶山检察院开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兵工贸易公司55万元存款冻结。同年5月6日再次依据上述通知书将款划至平顶山检察院举报中心。兵工贸易公司得知后,以自己合法权利受侵害为由,向宣武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银行返还这55万元及利息6万元。

1999年9月8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报国寺支行偿还北京兵工汽车公司55万元。考虑被告行为属协助执行公务,法院未支持原告赔偿利息的要求。

判决后,许多人为报国寺支行叫屈,认为他们协助执法,本身又无私利,何以遭此败诉呢?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涉案方及法律界人士。

他们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只能查询和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汇款,而无扣划权力。因此,检察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不能成为银行合法扣划存款的法律依据。

此外,记者了解到,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扣划存款有新说法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3月发出(94)号文件,明确规定扣划嫌疑人存款问题,应按《刑诉法》的规定执行。

有趣的是,此文件3月21日发出,但5月8日才到达报国寺支行,而支行是在5月6日将55万元划往河南平顶山的。

目前被判赔的报国寺支行正通过各种手段追索被平顶山检察院划走的资金,结果如何尚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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